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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臨時憲章(大韓民國 26年) (第5次 改憲)

작성자김재학(교육정의)|작성시간16.01.25|조회수75 목록 댓글 0

大韓民國臨時憲章(大韓民國 26) (5次 改憲)

[시행 1944.4.22] [임시정부법령 제6, 1944.4.22, 폐지]

 

 

우리 民族優秀傳統을 가지고 스스로 開拓疆土에서 悠久歷史하여 國家生活을 하면서 人類文明進步偉大貢獻을 하여 왔다. 우리 國家强盜 日本에게 敗亡된 뒤에 全民族寤寐에도 國家獨立을 갈망하였고 無數先烈들은 피와 눈물로서 民族自由回復努力하여 ·一大革命에 이르러 全民族要求時代趨向順應하여 政治, 經濟, 文化 其他 一切 制度自由 平等 進步基本情神으로 한 새로운 大韓民國臨時議政院臨時政府建立되었고 아울러 臨時憲章制定되었다. 이에 本院25經驗하여 36回 議會에서 大韓民國臨時憲章7章 共62改修하였다.

 

:: 1章 總 綱

 

1條 大韓民國民主共和國.

2條 大韓民國疆土大韓固有版圖로 함.

3條 大韓民國人民原則上 韓國 民族으로 함.

4條 大韓民國主權人民 全體에 있음.

國家光復되기 에는 主權光復運動者 全體에 있음.

 

:: 2章 人民權利義務

 

5條 大韓民國人民左列 各項自由權利享有.

1. 言論 出版 集會 結社 罷業 及 信仰自由

2. 居住 旅行 及 通信秘密自由

3. 法律하여 就學 就職 及 扶養要求하는 權利

4. 選擧 及 被選擧權權利

5. 公訴 私訴 及 請願提出하는 權利

6. 法律하지 않으면 身體搜索 逮捕 監禁 審問 惑 處罰을 받지 않는 權利

7. 法律하지 않으면 家宅侵入 搜索 出入制限 或 封閉를 받지 않는 權利

8. 法律하지 않으면 財産沒收 或 抽稅를 받지 않는 權利

6條 大韓民國人民左列 各項義務가 있음.

1. 祖國光復하고 韓族復興하고 民主政治保衛하는 義務

2. 憲章法律遵守하는 義務

3. 兵役公役服務하는 義務

4. 國稅納入하는 義務

7條 人民自由權利制限 或 剝奪하는 法律國家安定保衛하거나 社會秩序維持하거나 公共利益保障하는데 必要한 것이 아니면 制定하지 못함.

8條 光復運動者祖國光復唯一職業으로 하고 間斷없이 努力하거나 間接이라도 光復事業精力 或 物力實踐 貢獻이 있는 로 함. , 光復運動危害하는 行爲가 있을 에는 光復運動者資格喪失.

 

:: 3章 臨時議政院

 

9條 臨時議政院大韓民國 人民直接 選擧議員으로 組織.

10條 臨時議政院 議員京畿 忠淸 全羅 慶尙 咸鏡 平安 各道에서 6人 江原 黃海 各道에서 3人 中領 及 俄領 僑民에서 6人 美領 僑民에서 3選擧. 內地 各 選擧區에서 選擧할 수 없을 때에는 各 該選擧區原籍을 두고 臨時政府 所在地僑居하는 光復運動者各 該選擧人選擧權代行할 수 있음.

11條 大韓民國人民年齡 18되고 完全公權이 있는 選擧權이 있고, 年齡 滿 25되고 選擧權이 있는 被選擧權이 있음. 國家光復되기 에는 8條 原項該當選擧權이 있고 3條 原項 上一段該當滿 3年 以上歷史가 있는 被選擧權이 있음.

12條 議員任期3個年으로 하되 連選될 수 있음. 議員改選原議員任期滿了後 60日 以內함을 .

13條 臨時議政院 議員選擧規定選擧法制定되기 까지는 國務委員會議決로써 .

14條 議員無故當選證書開院後 3까지 提出치 아니하거나 無故連續 2週日까지 缺席할 때에는 그 職務自然 解任.

15條 議員會期中許可없이는 그 自由妨害를 받지 아니하며 院內發言 表決하여는 院外에서 그 責任을 지지 아니함.

16條 議員3人以上連署政府指定國務委員에게 質問하는 權利가 있고 國務委員5日 以內에 말이나 글로 答辯하지 아니할 때에는 그 理由明示하며 質問議員要求할 때에는 出席하여 答辯.

17條 臨時議政院職權은 아래와 같음.

1. 議員 當選證書審査議員 資格 及 選擧疑議審判

2. 議員資格處理

3. 議員이나 政府에서 提出一切 法案 議決

4. 租稅 及 稅率國庫其他 國庫負擔이 될만한 事項議決

5. 國家豫算 決算超過豫算外 支出議決

6. 國務委員會 主席 及 副主席國務委員選擧

7. 條約締結宣戰 講和同意

18條 臨時議政院國務委員會 主席 及 副主席 及 國務委員失職, 違法 또는 內亂外患等 犯罪行爲가 있거나 信任할 수 없다고 認定할 때에는 彈劾案或不信任案提出하여 彈劾案通過되면 그를 免職하고 不信任案通過되면 그가 自行辭職.

19條 臨時議政院議長 副議長 各 1互選하며 그 諸般內規.

20條 臨時議政院 議長議員代表하며 會議召集하며 議事整理하며 行政辨理하며 院內警察權執行하며 會計處理하며 5日 以內議員 請由傍聽者. 副議長議長補佐하며 議長有故할 때에는 그를 代行.

21條 臨時議政院每年 411臨時政府 所在地에서 自行召集. 臨時議政院會期3週日하고 必要할 때에는 延期함을 하되 全會期3分之 1超過함을 不得. 議員決議政府要求總在籍議員 3分之 1以上要求가 있을 때에는 臨時議會召集.

22條 臨時議政院總在籍議員 半數 以上出席으로 開會.

23條 臨時議政院出席議員 半數以上贊同으로 議案決定. 17條 第3, 4, 5, 6, 7 各項國務委員會 主席 副主席 及 國務委員彈劾案 或 不信任案議決議長 及 副議長選擧議員懲戒 及 議長免職出席議員 3分之 2贊同으로 하되 但 選擧하여 2投票에도 未決될 때에는 多數로함.

24條 議員議案提出할 때에는 法律案5人 以上 彈劾 或 不信任案議長免職案總在籍議員 3分之 1 以上 其他案3人 以上連署로 함. 1次 否決議案同一會期에 다시 提出하지 못함.

25條 臨時議政院議決法律其他 案件臨時政府公布 또는 施行. 法律政府送達10日 以內公布.

26條 議員缺員될 때에는 議長政府通知하여 補選케 함.

27條 議員懲戒發言 或 出席停止除名으로 함.

28條 議長違法할 때에는 23條 第224條 第4하여 免職.

 

:: 4臨時政府

 

29條 臨時政府國務委員會 主席國務委員으로 組織國務委員會로써 國務總辨. 國務委員8人以上 14人以內로 함.

30條 國務委員會職權은 아래과 같음. 復國建國方略議決.

1. 法律 命令 提案事項議決.

2. 豫算 決算 豫算超過 及 豫算外支出議決.

3. 宣戰 講和 及 條約締結事項議決.

4. 行政各部主要事項議決.

5. 國務委員辭職處理.

6. 中央各機關主務責任者 及 高級文武職駐外使節 及 政府代表任免.

7. 外國使節接受與否議決.

8. 軍務事項議決.

9. 大赦 特赦 減刑 及 復權議決.

10. 臨時議政院提出報告提案作成.

11. 國務委員會會議規定하며 所關各機關設廢議決.

31條 國務委員會議決總委員 半數 以上贊同으로 함.

32條 國務委員會主席職權은 아래와 같음. 臨時政府代表.

1. 國書接受.

2. 國軍統監.

3. 國務委員會召集.

4. 國務委員會議 主席이 됨.

5. 國務委員會議可否 同數될 때에 表決.

6. 國務委員副署法律公布하고 命令.

7. 行政統一 或 公益妨害되거나 違法 或 越權으로 할 때에는 行政各部署命令停止하고 國務委員會取決.

8. 國務委員會議決緊急命令. , 緊急命令할 때에는 次期 議會追認하되 追認되지 못할 때에는 그 뒤로부터 效力喪失됨을 卽時 公布.

33條 副主席主席補佐하며 國務委員會列席하고 主席有故할 때에는 그 職權代行.

34條 國務委員會 主席 及 副主席國務委員資格8條 原項 上一段規定該當10年 以上歷史가 있고 年齡 滿 40歲 以上로 함.

35條 國務委員會 主席 及 副主席國務委員任期3個年으로 하되 連選될 수 있음.

36條 國務委員會 主席 副主席 及 國務委員政府委員臨時議政院과 그 各委員會出席하여 發言할 수 있음.

37條 國務委員會秘書處를 두어 國務委員會事務會議事項掌理.

38條 國務委員會行政各部署統制 審判 檢査 等 各機關을 두어 各該主管事務辨理하고 臨時議政院負責. 右項 各機關組織條例國務委員會에서 制定 施行하되 次期議會通過.

39條 行政各部署內務 外務 軍務 財務 文化 宣傳等 各部其他 各委員會를 두되 時宜하여 그 增減할 수 있음.

40條 行政各部署事務連絡統制하여 各主務責任者 聯席會議를 열어 國務委員會 主席主持.

41條 國務委員會行政各部署憲法法律 範圍內에서 必要命令.

42條 國務委員會 主席 及 中央各機關主務責任者法律規定國務委員會決定하여 各其 主管事務辨理.

43條 中央機關主務責任者主席提薦으로 中央機關所屬職員各該機關 主務責任者薦報로써 國務委員會에서 任免.

44條 地方行政組織自治行政原則하여 하고 自治團體組織權限國務委員會에서 制定 施行하고 次期議會通過.

 

:: 5審判院

 

45條 大韓民國司法權中央審判院 地方審判所 及 其他 特種審判委員會等 機關에서 執行.

46條 中央審判院審判委員長 1人 及 審判委員 2人 乃至 5補助職員 若干人으로 組織.

47條 各級審判機關組織法律.

48條 各級審判機關法律하여 民事 刑事審判革命者懲戒處分事項掌理. 民法 刑法 革命紀律 及 革命者 懲戒條例法律.

49條 國事審判 行政審判 軍事審判等 特別機關의 그 組織 及 權限法律.

50條 大赦 特赦 減刑 復權法律하여 中央審判委員長提出하여 國務委員會에서 .

51條 審判委員長 及 審判委員獨立하여 審判하고 任可機關 或 個人干涉을 받지 아니함.

52條 各級審判機關審判公開하되 安寧秩序善良風俗妨害가 있다고 할 때에는 秘密히 함.

53條 中央審判委員長審判委員國務委員會에서 選任하되 任期3個年으로 함.

54條 各級審判機關所屬職員中央審判委員長推薦으로 國務委員會에서 任命.

55條 審判委員長 及 審判委員宣告革命者 懲戒條例上重大處分치 아니하면 任期內免職하지 못함.

56條 本章 各條規定實施可能이 있기 까지는 審判案件發生에 따라 國務委員會에서 臨時審判委員 若干人選出하여 辨理.

 

:: 6會 計

 

57條 租稅稅率法律.

58條 國家豫算 決算 及 會計檢査 確定會計檢査院報告와 같이 議政院提出하여 通過.

59條 會計檢査院에서는 國家一切 會計隨時檢査.

60條 會計年度41부터 翌年 3月末까지로 .

 

:: 7補 則

 

61條 本憲章臨時議政院에서 總在籍議員 3分之 1 以上이나 政府提案으로 總在籍議員 4分之 3出席出席議員 3分之 2贊同으로 改正함을 .

62條 本憲章公布日로부터 施行하고 大韓民國 22109부터 施行臨時約憲廢止.

 

부칙 <임시정부법령 제6, 1944.4.22>

 

본 헌장은 공포일로부터 시행하고 대한민국 22109일부터 시행한 임시약헌은 폐지함.

첨부파일 19440422 大韓民國 臨時憲章 (5차 개헌).h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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